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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民初68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史省委与海宁奥多娜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省委,海宁奥多娜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6810号原告:史省委,男,198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韦寨镇史寨行政村史寨***号,现住浙江省海宁市。被告:海宁奥多娜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经编产业园区经都十路6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0641683986。法定代表人:俞娟丽,经营者。原告史省委与被告海宁奥多娜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史省委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省委撤回对被告海宁奥多娜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省委撤诉。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计181元,由原告史省委负担。审判员  蒋郭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 盈·?PAGE?2?··?PAGE?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