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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02民初33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刘海波与张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波,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02民初3318号原告:刘海波,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被告:张国,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锡林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波诉被告张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刘海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海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海波负担。审判员  道日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支文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