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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1执5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新兴县水务局与被执行人成建良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兴县水务局,成建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5321执595号申请执行人新兴县水务局。住所地:新兴县。法定代表人蔡达灿,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邝绍权,男,新兴县水务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梁灏东,男,新兴县水务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成建良,男,1990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云城区。申请执行人新兴县水务局与被执行人成建良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新兴县人民法院(2017)粤5321行审1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被执行人成建良应支付罚款300000元及加处罚款30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新兴县水务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到金融、房产、国土、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10月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新兴县人民法院(2017)粤5321执5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永雄审 判 员  欧学军代理审判员  石世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月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