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3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龙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某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323刑初293号公诉机关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某,男,汉族,现住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岫检公诉刑诉(2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丽丽、代理检察员曲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份,被告人龙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在岫岩满族自治县牧牛镇牧牛村四里组方振海沟西坡其承包的山林内非法采伐林木。经勘测:确认龙某在牧牛镇牧牛村四里组方振海沟西坡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紫椴3株。被告人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龙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董某某、岳某、王某某、汪某某、龙某、田某某、田某某、田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勘测意见书,现场位置图、二类调查表、现场示意图,检尺、计数记录表,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常住人口信息表,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2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吴世英审判员 吴 倩审判员 赵 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