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包德祥与彭金娟、姜运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德祥,彭金娟,姜运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235号申请执行人包德祥,男,1963年4月1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团结街道。被执行人彭金娟,女,1968年8月26日生,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团结街道。被执行人姜运勤,男,1962年8月13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个体,住所地集安市富商华城4号楼一单元30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德祥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10月20日,申请执行人包德祥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执2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胜执行员 刘文杰执行员 聂振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永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