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刑终3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杨立虎强迫劳动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立虎
案由
强迫劳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刑终345号原公诉机关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立虎,男,汉族,1983年10月28日出生,文盲,无业,云南省宣威市人,住云南省宣威市。因涉嫌强迫劳动罪,于2014年5月20日被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12月1日被临时羁押于云南省曲靖市看守所,同月8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水城县看守所。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立虎犯强迫劳动罪一案,于2017年8月4日作出(2017)黔0221刑初14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立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7)黔0221刑初14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园审判员 石瑞勇审判员 肖祥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利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