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执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厦门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明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1494号申请执行人:厦门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黄庄二里79号,组织机构代码79126785-1。法定代表人:林永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建新、周敏超,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明芳,女,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厦门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明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2015)集民初字第18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厦门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李明芳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李明芳302931元(包括本金109841元、违约金暂计190294元,执行费1547元、案件受理费1249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谢 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吴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