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执7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杜大柱与株洲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陈正年财产损害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大柱,株洲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陈正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7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大柱,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环城乡。被执行人株洲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法人代表李祖钰。被执行人陈正年,男,196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朱良桥乡。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大柱与被执行人株洲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陈正年财产损害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株洲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39404元,株洲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已全部履行完毕。经查证,被执行人陈正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坤审判员 朱光明审判员 裴 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劲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