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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执7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杜大柱与株洲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陈正年财产损害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大柱,株洲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陈正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7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大柱,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环城乡。被执行人株洲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法人代表李祖钰。被执行人陈正年,男,196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朱良桥乡。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大柱与被执行人株洲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陈正年财产损害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株洲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39404元,株洲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已全部履行完毕。经查证,被执行人陈正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坤审判员 朱光明审判员 裴 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劲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