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财保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宋林林对孙艳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艳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财保4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宋林林,现住农安县。被申请人:孙艳会,现住农安县。宋林林与孙艳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做出(2017)吉0122财保47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孙艳会所有的×××号小型轿车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张伟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林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孙艳会所有的×××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洪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