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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民初58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青岛铭泰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瑞安特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铭泰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江苏瑞安特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5869号原告:青岛铭泰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后海西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55399659XM。法定代表人:胡孝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峰,山东森嵘(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瑞安特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长江西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138549952T。法定代表人:周建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铭泰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瑞安特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毕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毕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铭泰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瑞安特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青岛铭泰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红丹人民陪审员  刘清革人民陪审员  王晓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车发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