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执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张保和、沂源县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保和,沂源县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1302号申请执行人:张保和,男,195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沂源县。被执行人:沂源县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南鲁山镇上土门村。法定代表人:徐加生,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张保和与被执行人沂源县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沂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源劳人仲案字[2017]第1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2017)鲁0323执1302号申请执行人张保和与被执行人沂源县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3执1302号案执行完毕。审 判 员 王连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邴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