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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3执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朱万东与刘学、军盾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万东,刘学,枣阳市军盾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3执1103号申请执行人朱万东,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吴店镇中心村。被执行人刘学,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吴店镇肖湾村。被执行人枣阳市军盾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盾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盾,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朱万东与刘学、军盾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2016)鄂0683民初18号民事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学、军盾公司的银行存款XX万。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明胜审判员  李顺斌审判员  郭群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