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49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4949韩光敏与周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光敏,周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49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光敏,男,1939年3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韩,男,1992年2月23日生,汉族,住邳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建国西路59号。负责人:欧阳林勇,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韩光敏因与被上诉人周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7)苏0382民初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由于上诉人韩光敏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韩光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国渠审 判 员 孙尚武审 判 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沙朝丑书 记 员 郭晓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