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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3执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陈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03执1468号移送执行人: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林业庭。被执行人:陈飞,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原告海南港丰绿色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元民初字第217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1640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7004元,由被告陈飞负担。因陈飞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林业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陈飞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陈飞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节约执行资源,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7)闽0403执1644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03执14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新荣审判员  吴义忠审判员  吴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