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7民初34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天津市双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朱钦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双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朱钦伟,曾永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3493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九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潘庄镇西塘坨村一区3排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1073116709L。法定代表人:运乃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女,199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天津九运实业有限公司法务主管,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郜金明,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市双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第一小学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103871730Y,组织机构代码:10387173-0。法定代表人:王治颖,总经理。被申请人:朱钦伟,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县。被申请人:曾永福,男,1978年8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天津九运实业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双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朱钦伟、曾永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2017)津0117民初3493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对天津市双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天津津南XX银行的存款500000元(账号:72×××10)冻结12个月(2017年10月9日至2018年10月8日)。天津九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九运实业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已经得到保护,继续冻结天津市双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无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天津市双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天津津南XX银行的存款500000元(账号:72×××10)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长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玉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