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执恢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王华平、卞开楠等与高宗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华平,卞开楠,卞从发,高宗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恢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华平。申请执行人卞开楠。法定代理人王华平。申请执行人卞从发。被执行人高宗武。本院在执行王华平、卞开楠、卞从发与高宗武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高宗武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轻型自卸货车以评估价29073元进行了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7年9月27日对该车辆降价20%以23258.4元进行了第二次拍卖亦无人竞买流拍。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将拍卖物以第二次流拍价格23258.4元予以抵偿用于清偿债务,并同意将该车过户至卞从发名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高宗武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轻型自卸货车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王华平、卞开楠、卞从发。该车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王华平、卞开楠、卞从发之日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王华平、卞开楠、卞从发可持本裁定到相关部门办理该车辆的变更手续及相关证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郑玉梅审判员 胡明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建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