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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41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北京邦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凤荣,北京邦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4166号申请执行人熊凤荣,女,1947年1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晖,女,1978年4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北京邦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九棵树东路32号1层。法定代表人鲍国宇,经理。申请执行人熊凤荣与被执行人北京邦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熊凤荣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4民初10457号判决书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邦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对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无机动车辆,无股权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了限制高消费及其他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综上,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翟永峰审判员  殷世军审判员  冯自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