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02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王军与敬小红、高志周、向东东、周芳艳因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敬小红,高志东,周向东,周芳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02执277号申请人王军,男,汉族,生于1970年7月1日,陇南市武都区人。申请人敬小红,男,汉族,生于1977年4月5日,陇南市武都区人。申请人高志东,男,汉族,生于1971年3月9日,陇南市武都区人。被申请人周向东,男,汉族,生于1991年11月4日,陇南市武都区人.被申请人周芳艳,女,汉族,生于1988年9月4日,陇南市武都区人。申请人王军与被申请人敬小红、高志周、向东东、周芳艳因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1202民初522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世云审判员 胡永平审判员 马利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重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