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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民初42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谢斌与被告德阳世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斌,德阳世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4246号原告:谢斌,男,汉族,1966年10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泰山北路一段**号*幢*单元*楼*号,公民身份号码5106021966********。被告:德阳世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沱江西路与二重铁路交汇处东北角。法定代表人:范双成,执行董事。原告谢斌与被告德阳世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谢斌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斌撤诉。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谢斌负担。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樊锦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