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5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卢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225刑初100号公诉机关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不识字,甘肃省西和县人,家住甘肃省西和县。2017年8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西和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第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独任庭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4日15时许,被告人卢某酒后无证驾驶×××号自卸低速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和县石堡乡王崖村路段时,被西和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被告人卢某抽取体内血液进行酒精含量检验,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1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号低速货车一辆(照片显示);书证西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呼气酒精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西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西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发还物品清单;王某的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天公鉴(理)字[2017]2768号关于卢��涉嫌酒驾案酒精检验意见书等证据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目无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西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依法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二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成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艳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