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苗富华与确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富华,确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初108号原告:苗富华,男,汉族,1963年5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确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住所地确山县盘龙镇解放路170号(新民路2号老广电局院内)。法定代表人:孟雪花,该局局长。原告苗富华与被告确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苗富华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苗富华以其与确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富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苗富华负担。审判长 方丽平审判员 李晓龙审判员 许卫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