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31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古文诗、韦从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文诗,韦从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1执522号申请执行人古文诗,男,198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荔浦县。被执行人韦从志,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荔浦县。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执行古文诗申请韦从志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荔民初字第70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现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荔民初字第7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启宁审判员 莫田华审判员 冯瑞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