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2民初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徐金良与陈栋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良,陈栋俤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1773号原告:徐金良,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兰,福建诚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栋俤,男,195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钦、陈晨星,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金良与被告陈栋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徐金良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金良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金良撤诉。案件受理费1787元,减半收取计893.5元,由原告徐金良负担。审判员 陈景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