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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民初424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王晓风与李亚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风,李亚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42495号原告:王晓风,女,1976年4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云贞,北京市华济融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亚鹏,男,1974年12月31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原告王晓风(以下称原告)与被告李亚鹏(以下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云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未经本院允许中途退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3万元。事实和理由:我和被告原系男女朋友,恋爱关系存续期间我曾在生活和工作方面给予被告经济支持。2015年因被告个人原因双方分手,被告向我出具《分手协议书》,确认他欠我9万元,并承诺还款。后来被告还了1.7万元,剩余款项经我多次催要仍未偿还,故我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辩称,原告主张9万元不属实,因为我们恋爱关系存续期间我也承担了如房租等诸多支出,我只承认分手协议中载明的5万元债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男女朋友。2012年2月12日,被告书写《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有李亚鹏向王晓风借款五万元正。立字为据,将来挣到钱后一定归还本金,不计利息。”2016年6月22日,双方签订《分手协议书》,对双方恋爱关系存续期间事宜进行约定,内容为“双方恋爱五年,被告由于来到北京没有人脉又想做生意,有王晓风所支付的日常开支6万元,信用卡还债3万元。双方因为钱财和家庭不和睦争吵不休,感情无法继续,决定分手……”,协议第八条载明:“如果李亚鹏再纠缠王晓风则除了偿还5万元后再偿还4万元。”被告对《分手协议书》予以认可,但主张借款就是5万元,9万元指的是恋爱期间的全部支出,包括房租和其他费用,并非原告一人支出。2016年6月至12月被告陆续向原告还款1.7万元。现原告主张按照《分手协议》载明的数额即9万元主张借款本金,但就此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只认可欠条载明的4万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得到清偿。被告承担债务清偿义务应以双方成立借款关系且原告已经完成付款行为为前提。庭审中,被告自认尚欠原告5万元欠款,且有被告书写的欠条佐证,本院对此不持异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曾就金额为9万元的借款关系达成了意思表示的一致,亦无证据表明原告确实存在相应的付款事实,故本院对原告主张借款总金额为9万元的诉讼请求无法支持。原告与被告就五万元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院予以支持,并依法扣除被告已经偿还的部分。被告未经本院准许庭审中途擅自退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亚鹏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王晓风偿还借款本金三万三千元;二、驳回原告王晓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5元,由原告王晓风负担894元(已交纳),由被告李亚鹏负担73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洁人民陪审员  陈秀珍人民陪审员  李秀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