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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49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冬华与郑养娇、姚必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冬华,郑养娇,姚必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4913号原告:王冬华,男,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郑养娇,女,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被告:姚必银,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冬华与被告郑养娇、姚必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冬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19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章 露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无代书记员  陈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