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49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冬华与郑养娇、姚必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冬华,郑养娇,姚必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4913号原告:王冬华,男,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郑养娇,女,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被告:姚必银,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冬华与被告郑养娇、姚必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冬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19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章 露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无代书记员 陈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