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02民初14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袁银措与杨金明、杨富英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银措,杨金明,杨富英,祁春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青0202民初1497号原告袁银措,女,汉族,生于1967年3月12日,海东市乐都区寿乐镇杨家山村村民。被告杨金明,男,汉族,生于1950年2月13日,海东市乐都区寿乐镇杨家山村村民。被告杨富英,男,汉族,生于1979年5月5日,海东市乐都区寿乐镇杨家山村村民(系被告杨金明次子)。被告祁春花,女,汉族,生于1967年2月8日,海东市乐都区寿乐镇杨家山村村民。原告袁银措与被告杨金明、杨富英、祁春花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袁银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银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7.5元,由原告袁银措负担。审判员董羊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祁淑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