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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某、孔某一、孔某二、孔某三与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王道村第六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孔某一,孔某二,孔某三,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王道村第六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111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孔某一,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孔某二,女,汉族。法定代理人:孔某一(系孔某二父亲),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孔某三,男,汉族.法定代理人:孔某一(系孔某三父亲),男,汉族。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王道村第六村民小组。负责人:李某,系该村民小组组长。李某、孔某一、孔某二、孔某三与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王道村第六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402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王道村第六村民小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李某、孔某一、孔某二、孔某三征地补偿款每人21350元,共计854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35元。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通知书,要求其支付征地补偿款、诉讼费及本案执行费共计88516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王道村第六村民小组或其在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王道村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88516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鱼 跃代理审判员  于 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史育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