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3执恢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卿协军与永州中农银杏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卿协军,永州中农银杏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3执恢72号申请执行人:卿协军,男,1979年0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双牌县人。被执行人:永州中农银杏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牌县城北工业园工业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漆国生,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卿协军与被执行人永州中农银杏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永州中农银杏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被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双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文德审判员 邓江跃审判员 邓永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 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