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03民初55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吕娜娜与高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娜娜,高俊,冯秀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5502号原告:吕娜娜。被告:高俊。第三人冯秀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娜娜与被告高俊、第三人冯秀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吕娜娜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娜娜撤诉。案件受理费9470元,减半收取4735元,保全费3355元,合计80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方 伟人民陪审员  陈爱玲人民陪审员  张峰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范昕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