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民终27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初洪芹与刘春柱、刘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初洪芹,刘春柱,刘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27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初洪芹,女,1976年3月25日生,住吉林市船营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春柱,男,1970年3月16日生,住吉林市船营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玉华,女,1973年11月8日生,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忠全,吉林市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初洪芹因与被上诉人刘春柱、刘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7)吉0204民初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初洪芹自愿撤回上诉为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初洪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初洪芹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初洪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福祝代理审判员 关 晶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丽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