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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2民初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吴云俸与张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云俸,张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2民初1148号原告吴云俸,男,汉族,1954年9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李绍明,重庆元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彤,男,汉族,1967年9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云俸诉被告张彤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吴云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云俸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云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9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吴云俸负担。审 判 长  丁 戎审 判 员  朱友学人民陪审员  陈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肖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