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郭士付、翟吉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士付,翟吉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刑初37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士付,男,1975年3月29日出生于贵州省六枝特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六枝特区。2011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4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被告人翟吉平,女,1960年8月11日出生于重庆市江北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2010年8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4月3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未检刑诉〔2017〕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士付、翟吉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有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遂于2017年7月21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荣荣、钟振清、任思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士付、翟吉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10年起,被告人郭士付、翟吉平经密谋先后多次去到广州、南海和三水等地的各大药店内盗窃药品。在盗窃过程中,由被告人郭士付负责分散药店工作人员的注意力,被告人翟吉平乘机盗走店内药品。得手后二人将所盗药品销赃而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2月16日中午,被告人郭士付、翟吉平租用黎某(另案处理)粤A×××××北京现代牌小汽车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碧堤路大参林药店,盗走该药店内金达克宁软膏20支、益安宁丸1盒,被盗药品共价值人民币1080元。2.2017年2月16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郭士付、翟吉平租用黎某粤A×××××北京现代牌小汽车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耀华路7号新乐医药耀明分店,盗走吗叮啉片20盒、益安宁丸1盒,被盗药品共价值人民币994元。3.2017年4月14日17时至18时许,被告人郭士付、翟吉平租用黎某粤A×××××北京现代牌小汽车到佛山市三水区白坭工业大道112号新乐医药店,盗走舒筋健腰丸、益安宁丸各1盒,被盗药品共价值人民币1352元。4.2017年4月14日17时至18时许,被告人郭士付、翟吉平在上述药店得手后,继续至佛山市三水区白坭工业大道111号大参林药店,盗走舒筋健腰丸、益安宁丸各1盒,被盗药品共价值人民币1580元。5.2017年4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郭士付、翟吉平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三达路28号大参林药店,盗走皮炎平药膏20支,被盗药品共价值240元人民币。6.2017年4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郭士付、翟吉平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德兴路雅豪居东24-25座69-70号大参林药店,盗走多潘立酮片(吗丁啉)10盒、复方门冬维甘滴眼液(新乐敦)12瓶,被盗药品共价值人民币395.4元。7.2017年4月28日17时许至18时许,被告人郭士付、翟吉平在上述药店得手后,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人民三路6号大参林药店,盗走丹参保心茶、铍宝、退烧贴、牛初乳钙、铝酸镁片、妮维雅凝水活采醒肤水均各1盒、头痛宁胶囊2盒、恩莱芙深层修护焗油膏3支、天麻250克,其中被盗的丹参保心茶价值人民币298元。8.2017年4月28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郭士付、翟吉平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科技路锦绣北苑鸿博大药房,盗走舒筋健腰丸2盒,被盗药品共价值人民币1340元。9.2010年2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郭士付伙同翟吉平(已判刑)到广州市天河区五山岳洲路42号万某大药店内,盗走金达克宁等药品一批,被盗药品共价值人民币2588元。10.2011年5月中下旬的某天,被告人翟吉平伙同郭士付(已判刑)到广州市黄埔区丰乐南路491号德仁药店,盗走东阿阿胶3盒,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840元。11.2011年7月中旬的某天,被告人翟吉平伙同郭士付(已判刑)来到广州市黄埔区丰乐南路491号德仁药店,盗走百多邦药膏5盒,被盗药品共价值人民币62.5元。12.2011年8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翟吉平伙同郭士付(已判刑)到广州市黄埔区丰乐南路491号德仁药店,盗走力度伸维生素C5盒,被盗药品共价值人民币290元。13.2011年9月2日20时许,被告人翟吉平伙同郭士付(已判刑)到广州市黄埔区丰乐南路491号德仁药店,正在实施盗窃时被店内工作人员发现并当场抓获郭士付,被告人翟吉平一直未归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在法庭上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郭士付、翟吉平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据此建议对二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郭士付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意见,但辩称,他在指控的第三宗事实中只偷了舒筋健腰丸,在指控的第四宗事实中只偷了益安宁丸,在指控的第七宗事实中只偷了丹参保心茶,对指控的其他事实没有意见。被告人翟吉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意见。经审理查明:从2010年起,被告人郭士付、翟吉平经密谋先后多次去到广州市、佛山市南海区和三水区等地的各大药店内盗窃药品。在盗窃过程中,由被告人郭士付负责分散药店工作人员的注意力,被告人翟吉平乘机盗走店内药品。得手后二人将所盗药品销赃而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2月16日中午,被告人郭士付、翟吉平租用黎某(另案处理)粤A×××××北京现代牌小汽车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碧堤路大参林药店,盗走该药店内金达克宁软膏20支、益安宁丸1盒,被盗药品共价值人民币1080元。2.2017年2月16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郭士付、翟吉平租用黎某粤A×××××北京现代牌小汽车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耀华路7号新乐医药耀明分店,盗走吗叮啉片20盒、益安宁丸1盒,被盗药品共价值人民币944元。3.2017年4月14日17时至18时许,被告人郭士付、翟吉平租用黎某粤A×××××北京现代牌小汽车到佛山市三水区白坭工业大道112号新乐医药店,盗走舒筋健腰丸、益安宁丸各1盒,被盗药品共价值人民币1352元。4.2017年4月14日17时至18时许,被告人郭士付、翟吉平在上述药店得手后,继续至佛山市三水区白坭工业大道111号大参林药店,盗走舒筋健腰丸、益安宁丸各1盒,被盗药品共价值人民币1580元。5.2017年4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郭士付、翟吉平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三达路28号大参林药店,盗走皮炎平药膏20支,被盗药品共价值240元人民币。6.2017年4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郭士付、翟吉平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德兴路雅豪居东24-25座69-70号大参林药店,盗走多潘立酮片(吗丁啉)10盒、复方门冬维甘滴眼液(新乐敦)12瓶,被盗药品共价值人民币395.4元。7.2017年4月28日17时至18时许,被告人郭士付、翟吉平在上述药店得手后,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人民三路6号大参林药店,盗走丹参保心茶、铍宝、退烧贴、牛初乳钙、铝酸镁片、妮维雅凝水活采醒肤水均各1盒、头痛宁胶囊2盒、恩莱芙深层修护焗油油膏3支、天麻250克,其中被盗的丹参保心茶价值人民币298元。8.2017年4月28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郭士付、翟吉平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科技路锦绣北苑鸿博大药房,盗走舒筋健腰丸2盒,被盗药品共价值人民币1340元。9.2010年2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郭士付伙同翟吉平(已予刑事处罚)到广州市天河区五山岳洲路42号万某大药店内,盗走金达克宁等药品一批,被盗药品共价值人民币2588元。10.2011年5月中下旬的某天,被告人翟吉平伙同郭士付(已予刑事处罚)到广州市黄埔区丰乐南路491号德仁药店,盗走东阿阿胶3盒,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840元。11.2011年7月中旬的某天,被告人翟吉平伙同郭士付(已予刑事处罚)来到广州市黄埔区丰乐南路491号德仁药店,盗走百多邦药膏5盒,被盗药品共价值人民币62.5元。12.2011年8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翟吉平伙同郭士付(已予刑事处罚)到广州市黄埔区丰乐南路491号德仁药店,盗走力度伸维生素C5盒,被盗药品共价值人民币290元。13.2011年9月2日20时许,被告人翟吉平伙同郭士付(已予刑事处罚)到广州市黄埔区丰乐南路491号德仁药店,正在实施盗窃时被店内工作人员发现并当场抓获郭士付。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被害单位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碧堤路大参林药店工作人员麦某、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耀华路7号新乐医药耀明分店工作人员陆某某、佛山市三水区白坭工业大道112号新乐医药店工作人员蔡某某、佛山市三水区白坭工业大道111号大参林药店工作人员柯某某、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三达路28号大参林药店工作人员黄某某、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德兴路雅豪居东24-25座69-70号大参林药店工作人员廖某某、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人民三路6号大参林药店工作人员龙某某、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科技路锦绣北苑鸿博大药房工作人员誉某某、广州市天河区五山岳洲路42号万怡大药店工作人员刘某某、广州市黄埔区丰乐南路491号德仁药店工作人员黄某4从的陈述,证人黎某、黄某1、陈某的证言,被告人郭士付、翟吉平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通话清单,前科材料,情况说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抓获经过和户籍材料。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士付、翟吉平于2017年2月16日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耀华路7号新乐医药耀明分店盗窃的药品价值人民币994元,经本院核查,被盗药品价值应为人民币944元。上述指控数额,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郭士付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三、四、七宗事实所提的辩解,经查,被告人郭士付在侦查阶段稳定供认在盗窃过程中,由他负责引开药店工作人员的注意力,由被告人翟吉平着手实施盗窃,其中,在指控的第三、四宗事实中,各偷了一盒舒筋健腰丸和一盒益安宁丸,在指控的第七宗事实中,偷了丹参保心茶、退热贴等药物,具体所盗药物并不是很清楚;而被告人翟吉平在侦查阶段所作的稳定供述基本与指控的一致,亦能与被告人郭士付的供述相互印证,同时,被害单位工作人员蔡某辑、柯某、龙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均能与被告人郭士付、翟吉平的相关供述予以印证,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相关事实。被告人郭士付所作的相关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士付、翟吉平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郭士付、翟吉平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翟吉平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对被告人翟吉平从轻处罚;虽然被告人郭士付在法庭上部分否认了第三、四、七宗事实,但对被告人郭士付如实供述的其余犯罪事实,本院在该部分犯罪事实中对被告人郭士付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移送的药物一批,经审查,因权属不明,且与本案指控无关,本院不作处理。本院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士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30日起至2018年6月29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翟吉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30日起至2018年4月29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三、移送的苹果牌手机、VIVO牌手机、金色TD-LIE4G手机各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蓝色针织外套、花织上衣各一件,卡其色裤子一条,黄色运动鞋一双,予以发还物品所有人;人民币442元,按比例退赔给被害单位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碧堤路大参林药店43元、被害单位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耀华路7号新乐医药耀明分店38元、被害单位佛山市三水区白坭工业大道112号新乐医药店54元、被害单位佛山市三水区白坭工业大道111号大参林药店63元、被害单位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三达路28号大参林药店10元、被害单位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德兴路雅豪居东24-25座69-70号大参林药店16元、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人民三路6号大参林药店12元、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科技路锦绣北苑鸿博大药房54元、广州市天河区五山岳洲路42号万怡大药店104元、广州市黄埔区丰乐南路491号德仁药店4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 韬审 判 员 乔 颖人民陪审员 吴成亮二○一七年二○一七年十月十七日法官助理丘雅琳书记员刘艳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