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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曹忠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忠成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3刑初127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忠成,男。2017年6月28日因本案被捉获,次日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7]1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忠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忠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8日晚7时许,被告人曹忠成醉酒后携带其捡拾的大小不等的若干破碎水泥砖块,到在本区洪崖洞景区九楼可妮咖啡馆旁的长廊处,不时的朝长廊外位于四楼位置的公共行人步行通道投扔石块,其中一块拳头大小的水泥砖块击中行人金某某的右眼部。当晚8时许,洪崖洞景区物业管理人员根据群众报案,在洪崖洞景区九楼过道处捉获被告人曹忠成归案,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曹忠成在公安机关醒酒后如实供述前述事实。经医院检查,被害人金某某右眼上睑皮肤擦伤另审理查明,2017年1月20日下午,被告人曹忠成因醉酒后在本区观音桥步行街无故殴打环卫工人及无故损坏国美电器展台的洗衣机被行政拘留15日;同年6月25日,被告人曹忠成醉酒后在洪崖洞景区4楼用弹弓装上小石块朝停靠在1楼平街马路上的车辆弹射,损坏事主车内导航仪,经公安人员教育并承诺赔偿事主一千元(未实际履行)。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证人金某某、陈某某、唐某某、樊某某、伍某某等人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保证书、扣押物品清单、现场位置图片、指认现场笔录等书证,缴获的尚未投扔的水泥砖块数十块以及被害人的病历、伤情照片和被告人曹忠成的供述,经法庭当庭质证,被告人曹忠成无异议,法庭认为公诉机关所举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应作为定案证据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忠成无视国法,无视公共区域行人的安全,以从高处向下投扔石块的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忠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20年6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熊德全审 判 员  杨 泳人民陪审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