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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22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谭建军申请执行李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建军,李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2276号申请执行人:谭建军,男,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李爱国,男,住四川省蓬溪县黄泥乡。本院在执行谭建军与李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爱国在中国工商银行遂宁金海支行开设有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爱国在中国工商银行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417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艳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其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