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执22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谭建军申请执行李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建军,李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2276号申请执行人:谭建军,男,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李爱国,男,住四川省蓬溪县黄泥乡。本院在执行谭建军与李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爱国在中国工商银行遂宁金海支行开设有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爱国在中国工商银行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417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艳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其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