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48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西安星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流星宇数码照明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星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流星宇数码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4819号之一原告:西安星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八路尚上郡三号楼2004号。法定代表人:吴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月,广东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流星宇数码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环镇北路138号。法定代表人:陈桃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军峰,广东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西安星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流星宇数码照明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西安星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西安星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星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389元,由原告西安星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旭桂审判员 姚红波审判员 黎 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康梨朱杰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