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1执17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金洪与响水慈客龙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洪,响水慈客龙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1执1775号申请执行人刘金洪,男,1967年1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执行人响水慈客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城桃花源路与浦南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郑明松,该公司董事长。刘金洪申请执行响水慈客龙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但暂时无法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及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洋代理审判员 贺永刚代理审判员 史伟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卞爱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