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52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5216周晓阳与孙徐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晓阳,孙徐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5216号申请执行人:周晓阳,男,1981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孙徐果,男,1981年6月7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周晓阳与孙徐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582民初134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孙徐果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周晓阳借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孙徐果负担。因孙徐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周晓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8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404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9日以���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582执52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