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03执15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肖文旗、王锡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文旗,王锡景,苏世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03执1536号移送执行人: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莘口法庭。被执行人:肖文旗,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王锡景,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苏世程,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桥分理处与被告肖文旗、王锡景、苏世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403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66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64元,由被告肖文旗、苏世程、王锡景负担。因肖文旗、苏世程、王锡景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莘口法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肖文旗、苏世程、王锡景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肖文旗、苏世程、王锡景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节约执行资源,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6)闽0403执1305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03执15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新荣审判员  吴义忠审判员  吴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