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9001民初68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罗良峰与向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良峰,向明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6852号原告:罗良峰,男,197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被告:向明刚,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原告罗良峰与被告向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原告罗良峰于2017年10月20日以被告不知去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良峰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良峰撤诉。案件受理费2825元,经本院院长批准退还原告罗良峰;送达费90元,由原告罗良峰负担(已付)。审判员 温晋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苌 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