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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9001民初68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罗良峰与向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良峰,向明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6852号原告:罗良峰,男,197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被告:向明刚,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原告罗良峰与被告向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原告罗良峰于2017年10月20日以被告不知去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良峰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良峰撤诉。案件受理费2825元,经本院院长批准退还原告罗良峰;送达费90元,由原告罗良峰负担(已付)。审判员  温晋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苌 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