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民申19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欧家有与凤县内外矿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欧家有,凤县内外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19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欧家有,男,汉族,1960年9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邹树琴,女,汉族,1964年12月16日出生,系欧家有之妻。委托代理人:陈天福,男,汉族,1952年2月15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凤县内外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墩杰,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惠建,男,���族,1990年8月13日出生,系该公司总经理助理。再审申请人欧家有因与凤县内外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外矿业”)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3民终1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欧家有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之子欧阳军与凤县内外矿业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内外矿业与贾记芳的协议终止之日起就没有将欧阳军的工资结算在贾记芳的租金内,直至安全事故发生事故之日起,内外矿业连续两个多月拒不与欧阳军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十条、第七条的规定,案外人贾记芳未出租挖掘机之前欧阳军已经在内外矿业工作逾一年多和连续被内外矿业用工近两年,且该事实有证据佐证。用工单位连续用工不与劳动者欧阳军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视欧阳军与被申请人自用工之日起已经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凤县人民政府凤安批(2014)3号文件及被申请人的《凤县内外矿业有限公司“9.3”伤害事故调查报告》中均认定欧阳军为凤县内外矿业的挖掘机驾驶员。原审未判决凤县人民政府上列文件无效,相反内外矿业与欧阳军存在劳动关系确认在先的法定事由成立。被申请人与案外人贾记芳终止租赁协议后仍安排欧阳军操作其他机械设备至事故发生之日,两者连续存在劳动关系。不应错误以签订终止协议之日计算终止雇佣关系,且欧阳军已死亡27天还与贾记芳存在所谓的劳动关系显然错误。原判错误适用用工主体责任,用工主体涵括了劳动关系的存在。一、二审判决错误认定劳动关系、雇佣关系,以雇佣关系抵销劳动关系。欧阳军与被申请人具有双重法律关系,且受所有法律保护。内外矿业与案外人贾记芳恶意串通,相互推诿,欺骗其签订赔偿协议,致欧阳军亲属劳动能力不足时不能获得相应的抚恤金,相对印证内外矿业与欧阳军存在劳动关系。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再审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并由被申请人负担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之子欧阳军是否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贾记芳与被申请人签订设备租赁协议,贾记芳负责雇佣挖掘机的操作手到被申请人的矿区驾驶挖掘机,并由贾记芳负担操作手的工资,被申请人负责操作手的食宿和施工期间的安全生产指挥。欧阳军与贾记芳存在雇佣关系已经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3民终34号民事判决确认。申请人主张欧阳军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欧阳军在2013年3月之前是否在被申请人用工逾一年���问题。凤人劳仲裁字[2015]42号裁决书未予认定欧阳军在2013年3月之前已被被申请人用工近一年的事实,亦无充分证据佐证。关于被申请人与案外人贾记芳终止租赁协议后是否仍安排欧阳军操作其他机械设备的问题。欧阳军与贾记芳之间为雇佣关系,贾记芳管理挖掘机操作手,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安排欧阳军操作其他机械设备无事实和证据支持。关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赔偿协议是否合法的问题。双方在签订赔偿协议时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并经各方签字确认,协议成立且已生效并履行,该协议不存在被申请人与案外人贾记芳恶意串通,相互推诿,欺骗申请人签订赔偿协议的情形。关于欧阳军是否与被申请人具有劳动关系、雇佣关系的双重关系问题及二审认定用工主体责任是否错误。本案中,欧阳军仅与案外人贾记芳存在雇佣关���,并经他案民事判决确认了该关系。欧阳军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两者更不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在建筑施工企业、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时,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被申请人和案外人贾记芳签订设备租赁协议,并非将工程或业务发包给贾记芳,被申请人依法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综上,欧家有的再审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欧家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张向阳审 判 员 张明霞代理审判员 吴兴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妍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