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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5民初29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资中县金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中县金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民初2902号原告:资中县金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资中县水南镇桂花街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5686140453D。法定代理人:刘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资中县重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莉,女,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原告资中县金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资中县金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资中县金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中县金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资中县金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车翠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江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