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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33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吕丹丹与施继广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丹丹,施继广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3388号原告:吕丹丹,女,1982年4月1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树贵,男,1979年1月2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系原告吕丹丹丈夫。被告:施继广,男,1957年6月2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丹丹与被告施继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丹丹于2017年10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丹丹撤诉。审判员 张 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乃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