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2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北京捷仕安邦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捷仕安邦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2民初1154号原告:北京捷仕安邦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67号7号楼3层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8532064L。法定代表人:王伟忠,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北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环城北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008343214。法定代表人:赵陆军,该公司经理。原告北京捷仕安邦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捷仕安邦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捷仕安邦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344元,减半收取467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鲍云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