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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诉芦会全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会全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1刑初551号公诉机关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芦会全,男,1982年12月26日生,江苏省兴化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兴化市。曾因赌博,于2015年3月15日被兴化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又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8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诉刑诉[2017]4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芦会全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芦会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芦会全于2016年12月12日5时50分许,驾驶苏M×××××小型越野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兴化市344国道95KM+200M路段,撞到由北向南的行人春某,致春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春某符合创伤性休克合并腹部闭合性损伤死亡。兴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芦会全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芦会全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实际履行,被害人近亲属对其行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芦会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袁某、姚某、沈某和的证言;书证:兴化市公安局提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接处警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兴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兴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证明本案其他事实的证据有:兴化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认为,被告人芦会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芦会全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芦会全从轻处罚,并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芦会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林中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钱其成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