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4执8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向义忠与骆书珍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义忠,骆书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4执873号申请执行人向义忠,男,193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被执行人骆书珍,女,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申请执行人向义忠与被执行人骆书珍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正民初字第9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骆书珍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义忠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赡养费21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远,申请执行费50远,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向义忠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载终结执行:第(三)项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正民初字第9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明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