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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3执4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隆辰小额贷款公司与被执行人汪某某、左某、黄某、姚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南县隆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汪某某,左某,黄某,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百六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479号申请执行人商南县隆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辰小额贷款公司),住所地:商南县幸福路口。法定代表人:吴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富军,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汪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左某,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黄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姚某某,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隆辰小额贷款公司与被执行人汪某某、左某、黄某、姚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隆辰小额贷款公司依据商南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7)陕1023民初5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汪某某于2017年6月30日前返还原告商南县隆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4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25元。被告左某、黄某、姚某某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汪某某未按期偿还借款4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025元。据此,申请执行人隆辰小额贷款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隆辰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汪某某、左某、黄某、姚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隆辰小额贷款公司与被执行人汪某某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汪某某自2017年10月起每月2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隆辰小额贷款公司偿还借款100000元;剩余本金及利息于2018年1月10日前一次性偿还清结,由左某、姚某某、黄某代汪某某偿还清结。双方自行给付,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执行费6710元由被执行人左某承担。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四)项、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7)陕1023民初52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被执行人汪某某、左某、姚某某未履行和解协议,权利人隆辰小额贷款公司可申请人民法院重新立案恢复对原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振勇审判员  范进生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 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