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1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徐颖与被告(反诉原告)曾家波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颖,曾家波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11187号原告(反诉被告)徐颖,女,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于洪跃,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友娜,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曾家波,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郑朝东,陕西锐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徐颖与被告(反诉原告)曾家波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徐颖与反诉原告曾家波均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颖与反诉原告曾家波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颖与反诉原告曾家波撤诉。本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原告徐颖已预交,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徐颖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反诉原告曾家波已预交,减半收取162.5元,由反诉原告曾家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宝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旭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