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1执18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31
案件名称
刘伏生、张建锋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伏生,张建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1802号申请人刘伏生,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柘荣县。被执行人张建锋,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人刘伏生与被执行人张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981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建锋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建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981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瑞方执行员 彭跃华执行员 郑健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