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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15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与邹波、李波、候景伟、郑培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李波,候景伟,郑培有,邹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15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住所延吉市解放路719号。法定代表人:刘贵刚,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波,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候景伟,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郑培有,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邹波,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与邹波、李波、候景伟、郑培有之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李波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利息7350.24元,共计37350.24元,被告候景伟、郑培、邹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34元,由被告候景伟、李波、郑培有、邹波负担。)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执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进才执行员  朱延林执行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一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