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执6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李利、孙红军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利,孙红军,柘城县信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24执633号申请人:李利,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被执行人:孙红军,男,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孙建超,男,198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被执行人柘城县信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柘城县,组织机构代码证xxxxxx-X。法定代表人:孙红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建超,男,198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利与被执行人孙红军、柘城县信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利与被执行人孙红军、柘城县信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李利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424执63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红伟审判员 李洪亮审判员 马晓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洋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